崔健: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崔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物业费2822.4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2022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