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继才:
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洋钱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潘继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洋钱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偿款99629.98元及逾期利息(以9962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被告潘继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