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同川: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恒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同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4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00元及违约金4553元(违约金以15700元为基数,月利率1%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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