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王杏、陈理: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与被告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王杏、陈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借款本金895414.49元,利息46958元(截至2023年5月21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2021年法人网签版)》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杏、陈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1元,由被告安徽贵通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王杏、陈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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