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阳辉建筑劳务中心、李阳:
本院受理原告董晓燕与被告蚌埠阳辉建筑劳务中心、李阳、宿州市泰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蚌埠阳辉建筑劳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晓燕工资9870元(以98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被告李阳对被告蚌埠阳辉建筑劳务中心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董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阳辉建筑劳务中心、被告李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