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人文、安徽省增麒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人文、安徽省增麒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增麒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伟车辆销售款80000元和利息(以款项80000元为基数,并自2023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安徽省增麒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安徽省增麒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