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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磊)
  发布时间:2023-07-17 22:00:46 打印 字号: | |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被告王红玉、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红玉、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208028.76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 年7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王红玉、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王红玉、张磊以坐落于安徽省固镇县湖滨壹号小区W3号1单元4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0)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47号】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被告王红玉、张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七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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