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女方称自己生活困难,同意离婚,但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男方给予经济帮助。近日,蚌山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陈维维在多次组织调解之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冯某当庭向被告罗某支付现金50000元。
2010年3月,原告冯某与被告罗某在工作中相识。随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冯某与罗某经常因子女及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多次协商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等作出约定,但女方均未按照协议约定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9月份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起诉至法院已两年有余。原告男方对现存婚姻心灰意冷且认为无和好可能,要求与女方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罗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养老金低,生活困难,要求冯某给予其经济上的补偿。经询问冯某,冯某认为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等已另行签订协议进行了约定,现其不应补偿罗某。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与双方悉心交谈,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综合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调解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以当庭履行的方式支付款项,既保护罗某的权利,又能归避罗某因冯某履行不能而存在的风险。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原告冯某当庭交付罗某500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