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03执923号
闫高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洁与被执行人闫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23)皖0303执92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高峰的收入人民币50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皖0303执9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303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