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303执1号
陈乃金、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淳洋与被执行人陈乃金、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陈乃金、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该消费令载明:对被执行人陈乃金、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皖0303执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JT003新凯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Z06T7奥迪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2)皖0303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乃金、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131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皖0303执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