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03执1683号
安徽维骑动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娟与被执行人安徽维骑动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安徽维骑动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该消费令载明:对被执行人安徽维骑动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文武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皖0303执16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蚌埠市蚌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山劳人仲调[2022]16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