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安徽中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2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十五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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