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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方静)
  发布时间:2023-07-27 17:27:47 打印 字号: | |

方静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方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349.72元、电梯电费2304元,合计13653.72元;

二、被告方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滞纳金(以1137.8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月26日、2017年7月26日,自2018年1月26日,自2018年7月26日,自2019年1月26日,自2019年7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再分别以1137.81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26日、2020年7月26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7月26日、2022年1月16日、2022年7月26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计算总额合计不得超过物业费与电梯费合计金额的30%即4096.12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方静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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