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田: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国与被告张金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罗珊(收)
电话:0552—37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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