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旺力门业销售中心与被告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蚌山区旺力门业销售中心2100元货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郑良玉(收)
电话:0552—371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