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董红春与被告宗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宗海洋给付原告董红春货款86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64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宗海洋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郑良玉(收)
电话:0552—371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