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敬东: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高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高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817466.38元、利息79133.35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7月30日,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2011.7版本)》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高敬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1800元;
三、被告高敬东以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杨树林生态村35号楼1单元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0)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84号】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5元,由被告高敬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