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震、陆明、孙怀美、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与被告陆震、陆明、孙怀美、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震、陆明、孙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62910.04元,利息1131.56元(截至2023年7月10日),并支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5元,由被告陆震、陆明、孙怀美、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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