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亚、王波、方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蚌埠分行)与被告王亚亚、王波、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波、王亚亚、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220340.28元,利息(含罚息)1072.21元(计算至2023年7月7日),并支付自2023年起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波、王亚亚、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
三、被告王波、王亚亚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玉龙公馆状元府7号楼一单元2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36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1元,由被告王波、王亚亚、方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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