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心: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如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如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33210.58元(计算至2023年7月17日),并支付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如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被告张如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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