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杨、惠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支行与被告何杨、惠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杨、惠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支行借款本金268931.7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85.83元(计算至2023年7月4日),并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何杨、惠慧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13号楼1单元18层1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53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支行有权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蚌埠片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7元,由被告何杨、惠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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