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刘华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陈广、刘华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广、刘华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791.96元、利息15200.19元(截至2023年7月17日),并承担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3791.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0.7倍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1元,由被告陈广、刘华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