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相萍: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荣相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7188.7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1796.6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24.27元,以前述理赔款和逾期保费合计48985.44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1年4月23日)起,暂计至起诉日(2023年1月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上述三项诉请金额合计61409.71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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