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伊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工程安装安徽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飞、杨坤生、江苏联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诺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1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2023)皖03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罗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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