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恒雷、许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马恒雷、许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马恒雷、许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147339.95元、利息10381.72元(含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自2023年8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马恒雷、许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1151.64元;
三、被告马恒雷、许金花以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299号金厦苑5-1号楼2-3-2房屋[房地产他证蚌私字第211208265号]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在抵押登记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元,由被告马恒雷、许金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25(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