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士宏、陈勇、安徽心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龙之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士宏、陈勇、沈智配、李峻、吴波与第三人安徽心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润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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