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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启根)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9:58 打印 字号: | |

唐启根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龙华炒货厂与被告唐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回函请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罗珊(收)

电话:0552—3713237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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