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醒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黄醒醒、胡蕊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黄醒醒、胡蕊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333669.98元、利息21450.81元(截至2023年5月8日),并支付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醒醒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5180元;
三、被告黄醒醒、胡蕊蕊以其名下坐落于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14号楼1单元10层3号[皖(2017)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71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被告黄醒醒、胡蕊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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