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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晓梅、蚌埠市蚌山区蜀国酿坊酒业贸易商行)
  发布时间:2023-08-22 17:14:09 打印 字号: | |

吴晓梅、蜀国酿坊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吴晓梅、宋二林、蚌埠市蚌山区蜀国酿坊酒业贸易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晓梅、宋二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103553.20元、利息10491.50元截至2023613日),并支付自20236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吴晓梅、宋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1630元; 

三、被告宋二林以其名下坐落于丰泽园5#楼3-1-2# [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271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有权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蚌埠市蚌山区蜀国酿坊酒业贸易商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吴晓梅、宋二林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由被告吴晓梅、宋二林、蚌埠市蚌山区蜀国酿坊酒业贸易商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52-3713369


 

责任编辑: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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