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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王从奋)
  发布时间:2023-08-22 17:19:29 打印 字号: | |

王从奋: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从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从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利息4155.93元(含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8日),支付2023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金农农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王从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600元;

三、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王从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联系电话:0552-3713369


 
责任编辑: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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