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宇、吴华美、五河徽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焦保领: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云与被告吴世宇、第三人吴华美、五河徽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焦保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吴华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7元,由原告吴华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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