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租赁费1298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98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力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于腾/王新尧 0552-37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