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梅、李学胜、王炳兰、袁维莲、许万敬:
本院受理原告魏从文与被告王百山、范玉梅、范例、范建伟、李学胜、王炳兰、袁维莲、许万敬股东损害债权人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157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魏从文撤诉。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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