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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
  发布时间:2023-09-01 14:14:2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112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8592264.59元及利息(以859226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

三、被告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编号为055202012018004)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8-0138高抵字第1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固镇县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南侧等4户抵押房地产[皖(2017)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997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7-0220高抵字第1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仲兴乡沱河街东等2户房地产[皖(2018)固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97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8-0138高抵字第2号《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王勇以其所持有的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12800000元股权[(固)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号]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质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8-138高质字第1号《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王勇、郭丽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勇、郭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2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226元,由安徽省楚汉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银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王勇、郭丽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


 

责任编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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