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张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30.25元、利息1906.15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并承担自2023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30.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0.7倍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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