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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获刑三年四个月
作者:谷雪莲  发布时间:2023-09-01 18:57:36 打印 字号: | |

利用职务之便将车辆销售尾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内,供自己使用。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罪。

38岁的胡某是某汽车贸易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销售、采购及贷款办理。胡某在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车辆售车款尾款转移至其控制的韦某的银行账户供自己使用,共计涉及5辆二手车,涉及侵占总金额人民币17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还提出公司账目长时间未核对,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被告人胡某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公司相关财务规定取得应得报酬,不应擅自将汽车款占为己有,公司账目管理与被告人胡某职务侵占之间没有关联性,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

法官提醒: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高发罪名,也是企业员工的高危罪名,其产生和发展与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本案中胡某一年内职务侵占数额能够达到170万余元,可见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公司应当以管人、管财、管物为着眼点,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及时控告,事后以案促改,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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