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邦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邓红梅、管邦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红梅、管邦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75809.57元,利息(含罚息)15824.12元(截至2023年8月7日),并支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邓红梅、管邦合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
三、被告邓红梅、管邦合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华府御水湾12-3-102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五私字第26955号]房屋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被告邓红梅、管邦合共同负担。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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