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云: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志、潘银萍与被告王少云、花素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志、潘银萍就(2023)皖03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办理。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39(朱法官)
王少云: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志、潘银萍与被告王少云、花素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志、潘银萍就(2023)皖030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办理。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539(朱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