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张健、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32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3)皖0303民初3276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上诉状、撤回上诉申请书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