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家住蚌埠某小区的王某,其住宅内因电气线路过热等故障引燃室内堆放的可燃物引发火灾。随后王某立即拨打119报警,消防员到达后,发现楼道内消防栓无水,又尝试更换其他取水方式灭火。火灾最终造成房屋内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10万余元及王某母亲死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消防设施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火灾发生时消防栓无水造成其损失扩大,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与家属共同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用浅显易懂的生活语言为当事人解读法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当即撤诉,调解协议已于近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1、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依据新《消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依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此可知,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在消防管理中具有法定的义务。本案中,火灾发生时,若物业公司管理下的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出现消防栓无水等问题,造成了消防施救的延误,则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维护义务,存在过错。
2、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都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他人的权益损害。任何因疏忽、忽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若物业公司存在未维护、保养消防栓正常使用的消防义务的过错,导致火势蔓延,原告的人生、财产损害扩大,则物业公司的过错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