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荣相萍: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荣相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荣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代偿款47188.77元及代偿款利息(代偿款利息以47188.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荣相萍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费1796.67元;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荣相萍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552-3713080(张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