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庆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9952.49元、未付保费3325.44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款9952.4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王庆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552-3712032(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