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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
作者:化明礼  发布时间:2023-09-28 15:49:18 打印 字号: | |

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翁习春申请执行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翁习春申请追加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内容如下:

一、追加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张磊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未依法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三、刘伟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未依法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四、何显海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未依法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五、杨从海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六、李梅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178997(彭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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