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翁习春申请执行蚌埠秦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翁习春申请追加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内容如下:
一、追加张磊、刘伟、何显海、杨从海、李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张磊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未依法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三、刘伟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未依法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四、何显海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未依法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五、杨从海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六、李梅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80万元范围内按照(2022)皖03民终345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翁习春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178997(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