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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徽逸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07 15:01:59 打印 字号: | |

安徽逸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雷大顺、张杰、穆灵、安徽逸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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