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代军)
  发布时间:2023-10-12 16:47:24 打印 字号: | |

代军:

本院受理原告桑俊迪与被告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桑俊迪货款1736元;

二、被告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桑俊迪17360元;

三、驳回原告桑俊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40元,由原告桑俊迪负担31元,被告代军负担29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


 
责任编辑:蚌山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蚌埠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