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郑玲燕:
蚌埠北碧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冠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没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冠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致使债务未清偿。现蚌埠北碧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安徽冠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韩旭、郑玲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认缴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加韩旭、郑玲燕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如下:一、追加韩旭、郑玲燕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韩旭、郑玲燕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按照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蚌埠北碧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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