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龙:
本院受理原告谢群与被告李士龙、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二、被告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群服装押金3650元,原告谢群在收到服装押金3650元十日内将服装退还被告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群就业费25062.50元;
四、被告李士龙对被告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谢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群负担533元,由被告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士龙负担611元,保全费558元,由被告徐州励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士龙负担,两被告负担合计11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552-3713213(莫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