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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蚌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23 16:16:24 打印 字号: | |

陈光、陈新志:

    我院受理(2023)皖0303民初4703号原告单庆飞与被告陈光、陈新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3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单庆飞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单庆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3元,由被告陈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联系电话:0552-3713125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蚌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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