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蒋元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蒋元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蒋元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179427.83元、利息26298.42元,并承担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蒋元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2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9元,由被告蒋元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