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谦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谦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丛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了解你的下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03民初50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起诉状摘要: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谦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2、被告青岛华谦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向原告返还债权转让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被告青岛华谦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5万元;
4、被告孙丛丛就上述第2、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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